李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1193249.43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均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李某定金共计100000元;

三、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勇某房款及税费共计1093249.43元;

四、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以1093249.4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五、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7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770元,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原告预定被告开发的融创精彩汇项目X期X区X-X门面一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定金50000元。2018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认购定金3811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81100元。至此,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共计431100元。原告分别于2018年12月16日、2018年12月18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税费共计712149.43元。因被告原因导致至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办理按揭手续,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上诉至法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双倍返还定金862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预收房款及相关费用合计712149.43元,并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原告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差欠被告购房首付款1元,于2019年8月17日向原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经法庭根据原、被告双方举示的收款收据载明的金额确认,原告应付购房首付款1028440元,实付购房首付款1028439元。因被告未履行通知、协助义务,故就被告关于原告差欠1元首付款属原告违约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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