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一、双方婚后未购买房屋,汽车,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二、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外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任何一方的债务导致对方收到第三方追索的,应当赔偿对方双倍的损失。三、男方每月3号以前支付购买渝ARH2**车位贷款3000元,打入女方重庆银行账户。至2017年7月贷款还清为止。四、男方支付女方5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打入女方账户。……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仅支付了11个月车位贷款,未按协议约定支付50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车位贷款和500000补偿款为由起诉。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何某489500元。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交纳4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负担。被告王某某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原告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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