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代理被告,原告离婚请求及财产要求被驳回

海力代理被告,原告离婚请求及财产要求被驳回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还向原告隐瞒自己曾有过一段婚姻的事实。婚后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加之被告性格暴躁,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拳打脚踢,在2014年的4月18日和10月7日曾两次因小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后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肋骨骨折,已严重危害到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出院后曾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净身出户。被告的种种暴力行为致使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被告属于过错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X号X幢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被告给予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被告并未向原告隐瞒曾经的婚史,双方是在感情的基础上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呵护有加,双方感情较好,被告既未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加的行为更未殴打过原告,反而是原告不打理家务经常在外酗酒,2014年10月7日原告受伤也是其自己不慎所致。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其次,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X号X幢X号房屋系被告婚前向父母借款近100万元所购置和装修,该房屋应属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无权分配。被告为表明与原告共度一生的真心下在结婚后三天就同意将原告的名字添加在房屋产权中,而原告在2014年10月就调取房屋产权资料并提出本次离婚诉讼的行为存在骗婚、骗取被告婚前财产的嫌疑。如果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将被告为购买该房屋向父母产生的借款100万元一并处理。再次,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暴,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本次离婚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小结: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的美好契约,男、女双方对婚姻都应当抱有慎重、珍惜的态度。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产生的矛盾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可能面临的正常分歧,双方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包容。被告系再婚,应当更加珍惜与原告的夫妻关系,既然已意识到自己性格暴躁的问题,在与原告的相处过程中就应当更加克制,理性面对,与原告一同以家庭和睦幸福为前提妥善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分歧与矛盾。因此,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认真面对相处中产生的问题,双方的夫妻感情仍存在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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