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谢某某1谢某某2等房产继承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原告陈某某继承谢某某4、谢某某5位于重庆北部新区XX街道XX村X区XX号楼XX号房屋遗产份额,该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某某与谢某某4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养育谢某某2、谢某某1、谢某某3、谢某某5四个子女。谢某某5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谢某某5于2008年10月22日死亡,谢某某4于2016年3月9日死亡。谢某某4和陈某某、谢某某5三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房屋坐落重庆北部新区XX街道XX村X区X号楼XX。现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以留做母亲陈某某养老之用。梁某某与谢某某4、陈某某于2010年9月7日签订《丧偶后继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梁某某丧偶后,应继承谢某某5的房屋中的法定份额,由谢某某4、陈某某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经济补偿。给予补偿后,梁某某自愿放弃继承权并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主张继承及补偿”。由此,梁某某也无权继承该套房屋。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1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谢某某2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谢某某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某某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谢某某4、谢某某5享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XX街道XX村X区XX号楼XX号房屋遗产份额由原告陈某某继承,该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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