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离婚请求被驳回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于大学校园,后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原告随被告来到重庆。双方于2012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攻读博士学位,被告在重庆市云阳县工作。为了在重庆有安定的生活,原告向其父母借款购买了住房。为了帮助被告评定职称,原告还借资与被告共同署名出版刊物及书籍。后原告发现双方在性格、为人处世及生活习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被告家人对原告缺乏尊重和理解,致使原告内心受到伤害,但被告却毫不在意。双方因各自的学业及工作分隔两地,相距遥远,很难进行有效沟通。今年7月14日,双方还因家庭矛盾报警求助。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的价值为63万的房产;3.判令双方平均分担夫妻共同债务77.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院认为:原、被告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才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虽向本院提供了出警证明一份予以证明,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多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