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信公司员工,利用职务套取手机85部

基本信息 

原  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胡某丙 易某甲

   盗窃罪、职务侵占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丙、易某甲分别于2013年6月、7月先后进入重庆某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营业员,负责电信移动产品的销售和相应移动业务的办理。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信)签订有委托代理电信业务合同,由某公司为重庆电信进行移动业务的销售,其中包括“289套餐业务”,即用户承诺每月最低消费289元由重庆电信提供的移动业务,连续消费二年,即可以以9元的价格领取手机一部。重庆电信还向某公司提供了具有修改资费权限的,用户名为“易某甲”的工号一个。被告人胡某丙在其他公司工作时曾获取过用户名为“胡某丙”的工号一个,到某公司后又获知了其他公司的用户名为“雷某甲”的工号的用户名及密码。上述三个工号均具备修改电信手机用户资费的权限。

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丙利用职务之便,用本人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参加某公司销售的“289套餐”业务,套取手机42部,并利用其掌握的三个工号的用户名和密码,将上述手机绑定的电话号码的缴费信息改为“公话自动销账”,导致上述手机号码每月月底应缴纳的289元话费自动清零,以掩饰其套取手机的行为。被告人胡某丙将上述手机低价销赃或送予他人使用。经计算,被套取的42部手机价值合计74940元。

同一时期,被告人易某甲也采取同样方式套取手机30部,价值合计56340元。

被告人胡某丙、易某甲经共谋后,由被告人胡某丙实施套取手机的行为,被告人易某甲参与销赃,采取上述方式,共同侵占手机13部,价值合计31630元。

上述手机均被被告人胡某丙、易某甲变卖、赠送或毁损。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丙、易某甲还利用其掌握的工号的用户名和密码,多次擅自进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分公司的网络系统,将自己和他人手机号码的计费方式改变为“公话自动销账”,使被修改号码产生的话费在每月月底自动清零,并从中牟利2800元,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造成了损失。

审理中,被告人胡某丙自愿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150000元,被告人易某甲自愿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100000元,均表示将其退赔的款项先用于赔偿某公司所受损失,其余部分用于赔偿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分公司以弥补话费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丙、易某甲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周某、曹某、雷某甲、杨某甲、谭某某、吕某某、钟某某、易某乙、朱某、李某丙、章某某、胡某甲、邓某某、程某、胡某乙、官某、雷某乙、杨某乙、李某乙的证言,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劳动合同,委托代理电信业务合同,手机进货发票,业务办理清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胡某丙、易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易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将被告人胡某丙退赔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150000元、被告人易某甲退赔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100000元,共计25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重庆某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162910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87090元。追缴被告人胡某丙、易某甲违法所得2800元,上缴国库。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