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重庆某科技公司股东资格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1995年被告xx公司发行法人股即xxA股法人股,但该股只能由法人机构购买。1995年11月4日,原告与海南某公司签订了《购买xx科技法人股票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216000元委托海南某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被告xx公司的法人股,并约定所购买的xx法人股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在1995年11月4日将216000元支付给第三人海南某公司,海南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xxxxxxx的收据。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出具了《法人股权证书》,其上记载的股东为海南某公司,认购股数为216000股,该股权证一直由原告保管。但被告xx公司一直不配合原告办理其所购买的xx科A股原始法人股216000股的分红派息及过户事宜,原告要求过户,第三人表示同意,被告拒不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拥有xx科A股法人股216000股并享有相应的股东资格。

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辩称,1993年我公司发行股份成立股份制公司,要求必须由法人机构购买,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购买法人股的资格;我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海南某公司,后我公司全部股份统一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托管,我公司只能根据股份转让中心确权的股东名册认定合法股东,不能认定原告的股东资格;原告诉称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办理分红与过户不属实;即使法院确认该股权为原告所有,对于被告已向海南华立公司支付的股利,原告无权再向被告要求支付;对于本案我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三人海南某公司陈述称,认可原告诉称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裁判结果

第三人海南某投资租赁公司1994年10月20日持有的被告重庆xx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科A股”法人股216000股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具有被告重庆xx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刘朝庆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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