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于某杜某等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2月18日,陈某与杜某、刘某、于某、马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杜某、刘某、于某、马某将其持有的重庆xx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67%的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向杜某、刘某、于某、马某支付转让款70万元,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杜某、刘某、于某、马某支付了转让款50万元,但杜某、刘某、于某、马某一直拒绝为陈某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陈某先后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要求杜某、刘某、于某、马某履行合同义务,但四人一直拒绝。因杜某、刘某、于某、马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陈某向四人发出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陈某与四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四人应当向陈某返还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并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确认陈某与杜某、刘某、于某、马某于2015年2月18日签订的《重庆xx健身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2、杜某、刘某、于某、马某向陈某返还股权转让款500000元;3、杜某、刘某、于某、马某赔偿陈某损失19038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刘某辩称,陈某与杜某、刘某、于某、马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陈某于2015年4月9日接管xx公司,是xx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没有解除,杜某、刘某也不同意解除,陈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股权转让尾款20万元;陈某要求杜某、刘某、于某、马某返还股权转让费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于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马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1078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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