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唯x实业有限公司拖欠郑某工资一案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新产品开发设计,每月工资为8500元。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工资17000元,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每月扣发工资500元共计8500元,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每月少发工资3500元共计7000元,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资11442元未发放,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43942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439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唯x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只有2014年12月份的工资未发放给原告,是因为原告2013年底向被告领款购买材料,但未交回全部货款,故被告扣发了原告2014年12月的工资并将其调整了岗位。原告的工资并非8500元/月,2014年11月之前的工资为7610元/月,但因存在请假等有所浮动,之后调整为4955元/月,被告足额发放了工资,不存在扣发情形,被告公司是每月25日发放上一月工资,离职前的工资已发放完毕。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玉贵工资报酬15668.12元。

二、驳回原告郑玉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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