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这“烫手公章”有何用?



在股东滥用股权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的众多案例中,被免职的法定代表人拒交公章、证照的案件比例日益上升。此种行为不仅造成公司公章缺位、运营困难,还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笔者认为,股东对公司印章、证照的争夺实质上是对公司控制权的博弈,在此,本文试举两例分析,供读者参考。

案例回顾:

 高欣与江苏西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200710月,西岛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了高欣执行董事的职务,并决定由股东章永葆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由于高欣拒交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公司财产,同年,西岛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高欣交付公司财产。高欣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42月,西岛公司以高欣“被罢免后依然非法控制公司导致公司无法履行补交税款及罚款,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高欣赔偿30%损失,二审予以维持。

二、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公司、于守河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荣彬证返还纠纷

滨州中金公司原股东为于守河(持股24%)、青岛中金公司(持股76%),司荣彬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于守河任监事。青岛中金公司保管印章等证照。2012年,股权结构变更为青岛中金公司持股25%,于守河持股75%。滨州中金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司荣彬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青岛中金公司未能参加此次股东会。此后,青岛中金公司拒绝返还印章证照,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返还证照,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总结


一、 友好协作、顺利变更。股东会决议形成后,被罢免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积极协作,完成变更工商登记。

1、被免职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返还印章等公司财产,做好交接,并继续履行股东义务,若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罢免原法定代表人后,应尽快要求其返还公章等公司财产,以便提供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变更登记。

二、 拒还公章、产生纠纷。若被罢免的法定代表人仍非法控制公司,霸占公章等财产,滥用股东权利并造成损失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1、公章返还类纠纷诉讼主体应为公司。股东会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有权代表公司以无权占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此刻,公章虽被原法定代表人持有,但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意志。

2、明确公章证照持有者。未避免日后分歧较大与举证困难,公司应明确规定公章证照等持有者。既可通过章程予以规定,也可通过董事会制定公章管理办法,还可以股东会议的方式确定持有者。

3、首要清理税款。在该类纠纷中,公司因无法正常纳税而面临大额罚款,故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应尽快清理补缴税款。

4、善用公证的方式完善股东会决议。在股东会决议的各个程序中,使用公证方法,可以增强决议的有效性,也加强了日后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法条指引: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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