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在外借款32万 离婚后妻子不必偿还债务获支持

      

  离婚后被诉至法院,女子方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有32万的外债。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借款由男方承担,女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与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分居,分居后双方无经济往来。2013年王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张某向许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许某人民币现金32万元整。借款日期2015年某月某日,还款日期为2015年某月某日。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2016年6月张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因张某未按约向许某还款,许某起诉要求张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王某于案涉借贷关系发生时,处于分居状态,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双方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张某的借款系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对许某要求王某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向许某的借款系张某个人出具借条,没有王某的签字,也未经王某签字确认。审理中,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笔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能认定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图文自网络,若侵删)

作者:曾亚妮  

转自:重庆法院网

来源:渝中法院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