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小鸣单车须退还押金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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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2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简称“省消委会”)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悦骑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去年12月,原告省消委会认为被告悦骑公司在“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23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媒体、普通消费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原告省消委会诉称,自2017年8月开始,省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悦骑公司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截止至同年12月8日,省消委会共收到消费者对被告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悦骑公司未及时处理省消委会转办的投诉,对省消委会提出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未加落实。省消委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还先后两次向悦骑公司询问押金不能按时退还的相关问题。


       截止至2017年10月16日,广东省内申请退押金的小鸣单车用户数为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户数为271806人。悦骑公司逾期退还押金或未退还押金给消费者的数量大,在诸多消费者投诉押金退还已经构成逾期、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形下,仍接受不特定的消费者作为新用户注册并继续收取押金,这表明被告至今仍涉嫌对逾期退押持放任态度,仍涉嫌对后续不特定多数新用户存在侵权的故意。被告悦骑公司在提供“小鸣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中拖延退还用户押金,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保障权,应立即停止此种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


     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收取消费者押金但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与企业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分,实施专款专用,致使押金处于无人监管、可随意挪用的状态,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在省消委会调查押金管理相关问题时,悦骑公司确认其押金账户开设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账户性质为银行托管的资金账户。省消委会经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发函了解,悦骑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为一般账户,不是第三方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其收取的消费者押金没有实施银行托管。悦骑公司对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均未能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省消委会认为被告悦骑公司在“小鸣单车”APP中关于押金退还说明是被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对押金的财产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也违反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二)款关于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规定。悦骑公司在未建立合理、可行、充分的退押保证机制之前,为避免给后续更多用户的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害,被告应对新注册的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消费者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费过程中造成极端不便利,消极处理和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也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和不必要的负担,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


省消委会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

三、判令被告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四、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广东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五、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悦骑公司为本次事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不便与损失以及为社会各界造成了负面影响深表遗憾,并在此郑重道歉!


被告悦骑公司答辩认为


一、目前被告管理瘫痪,公司现已停止运营,不会产生新的经营,不存在专款专用、即退即押和第三方监管的情况,原告不能强制被告再实施专款专用,也实施不了。被告目前也难以掌握、提供如注册用户数量、押金申退等与庭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二、造成无法退还用户押金的原因,并非被告主观恶意拖延。造成纠纷的原因,是自去年突然引发的共享单车免押金骑乘,导致行业竞争激烈,被告经营恶化,而用户大面积退押,造成被告资金缺口巨大,最终难以为继。被告希望社会上,能够对新兴事物,有包容之心,客观对待失败的经营者。


三、被告在尚有能力时,是积极应对、努力解决押金退还的问题。其中包括安排工作人员专门与原告、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等机构线上、线下互动并落实退款工作。被告对于本案作为公益诉讼,是有保留和存疑的,因为用户都是通过App注册和缴纳押金的,用户都是特定的,其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押金退还问题,故而案件纠纷应该属于服务合同违约之诉。


四、被告仍会寻求最佳的合法途径妥善解决问题。因资金缺口巨大原因,被告人员流失、营运瘫痪公司资产已全面失控。被告不排除通过清算、破产方式去解决消费者、劳资、税务、供应商债务等问题。同时,被告为避免继续扩大影响,目前“小鸣单车”APP已不再对新注册用户收取押金。答辩人再次对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致歉,望予以谅解。


   鉴于本案的审理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为满足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合议庭决定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必须出庭应诉。在本庭批评教育和警告之后,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克服抵触和为难情绪,按时出席今天的庭审。对这一遵守服从法院责令的行为,法庭当场表示肯定。


  同时告知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为满足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广州悦骑公司有如实披露有关经营情况的义务。关某是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如实回答本庭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询问的义务,并责令被告广州悦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当庭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庭审中,省消委会出示了关于“小鸣单车” 的投诉列表截图、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原告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系统截图、小鸣单车致省消委会的函、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回复“小鸣单车退押”事件问题的函等证据,拟证明省消委会的主体资格及被告侵害多数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

    悦骑公司对省消委会出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

1、消费者的投诉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但被告不存在不积极配合退还押金的行为,并认为案涉消费者是特定的,并不属于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省消委会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2、被告将案涉押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退还部分消费者,现在已无用于退还消费者押金的款项,之前希望通过引入投资者或向股东借款来退还押金,但现在也不排除通过清算、破产方式解决消费者押金、劳资、税务、供应商债务等问题。


3、被告表示目前其对新注册用户已不再收取押金。


同时悦骑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有4个线上服务平台,都是设置在杭州悦骑,收取的押金进入同一个账户。原、被告就双方存在的争议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辩论。


法 院 判 决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广州中院作出如下认定,并当庭宣判:被告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悦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合理,应结合实际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被告悦骑公司承担。


     原告省消委会在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排斥消费者向被告悦骑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如有消费者本人认为公益诉讼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仍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悦骑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


二、被告悦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告悦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A1版和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四、被告悦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省消委会支付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的合理费用共计23054元。



相关链接➣➣➣

公益诉讼 VS 私益诉讼


■ 区别

 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从而现实修复或改善某一领域消费环境,私益诉讼维护公民个体的民事权益;

 私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诉争标的无利害关系;

 公益诉讼所涉及的损害均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私益诉讼主要调整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联系

 本质上都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提升消费市场秩序;

 消费公益诉讼是在消费民事私益诉讼基础上发展起来,可以更好地弥补私益诉讼以特定民事主体利益为动因,所获得的赔偿与诉讼成本之失衡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等不足;

 二者之间存在互为补充的关系。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时,个人消费者仍可提起私益诉讼。公益诉讼中不能一并处理私益诉讼请求,公益诉讼的提起亦不影响私益诉讼中适格原告另行提起新的诉讼。




(图文自网络,若侵删)

转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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