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律师代理被告,原告离婚请求被驳回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7月通过网络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2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性格差异等原因时常发生争吵,2014年10月7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天下午6时左右,原告因“跌倒致左侧胸壁疼痛6小时”入住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后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10月11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10月7日在家中被被告张某殴打致伤。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另外,2013年11月,被告从他人处购买了位于南岸区涂山镇涂山路X号X幢X号的二手房一套,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52万元。该房屋原产权登记人为被告张某,2010年2月10日,经原、被告申请,该房屋产权登记人变更为王某、张某。2014年1月,被告就该套房屋签订了装修合同,2014年10月,被告向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尾款。原、被告均认可该套房屋现价值100万,同时认可装修该套房屋原告父母出资8万元,被告主张该8万元中含被告支付的2万元聘礼钱。被告另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拟证明该套房屋系其婚前向父母借款购买,原告对此不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本次离婚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

本案小结: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的美好契约,男、女双方对婚姻都应当抱有慎重、珍惜的态度。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产生的矛盾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可能面临的正常分歧,双方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包容。被告系再婚,应当更加珍惜与原告的夫妻关系,既然已意识到自己性格暴躁的问题,在与原告的相处过程中就应当更加克制,理性面对,与原告一同以家庭和睦幸福为前提妥善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分歧与矛盾。因此,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认真面对相处中产生的问题,双方的夫妻感情仍存在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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