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惠与曾某富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1条财产处理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1条对财产的处理协议无效,具体财产协议内容为九龙坡区XXX(农房权证105字第001225号)房屋产权第二层归男方,其余剩下的所有房屋归女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曾某富系姐妹关系,曾某富与朱某曾是夫妻。原告曾就案涉房屋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案涉房屋第3层3间房屋及第3层楼梯间归原告所有。后该房屋拆迁,二被告已协议离婚并处分了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分别登记在二被告名下。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实情,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富与被告朱某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1条即九龙坡区XXXX(农房权证105字第001225号)房屋产权第二层归男方,其余剩下的所有房屋归女方的协议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曾依富、朱昌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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