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伙同多次盗窃,5人皆获刑

基本信息 

原  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黄某甲 曾某甲 袁某甲 罗某甲 曾某乙

   由:盗窃罪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陈某甲、余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渝中区化龙桥瑞安工地T2负三楼一强电井外,盗得已安装未投入使用的两根共十几米长的宝胜牌150型号电缆后销赃,获得3300元赃款,四人平分,被告人袁某甲分得8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4620元。

2013年10月4日,王某甲、杨某甲、叶某甲、饶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征得被告人黄某甲同意后,在本市渝中区化龙桥瑞安工地T2六楼大厅,将约50米长宝胜牌150型号电缆盗走后销赃,获得赃款16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9250元。

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曾某乙,在本市渝中区化龙桥瑞安工地T2楼负二楼库房,用被告人黄某甲提供的钥匙打开库房,将库房内四整圈10个平方的鸽牌电线电缆盗走后销赃,获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袁某甲、曾某乙各分得600多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700元赃款。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520元。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某乙、罗某甲、曾某甲、袁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征得被告人黄某甲同意后,在本市渝中区化龙桥瑞安工地T3栋负二楼库房,将一根40米长的宝胜牌240型号电缆线盗走后销赃,获得赃款17000元,被告人曾某甲、袁某甲分别分得赃款3100元,黄某甲分得赃款2800元,曾某乙、罗某甲、黄某乙、王某乙分别分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6400元。

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袁某甲、罗某甲4人,在本市渝中区化龙桥瑞安工地T2楼平层库房内,将库房内4袋各种型号短节电缆线盗走后销赃,获得赃款4000元,该4人平分,各分得10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960元。

2013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某乙、罗某甲、王某乙、黄某乙4人,在本市渝中区化龙桥瑞安工地T2栋平楼库房内,盗走一袋各种型号的废旧短线后销赃,获得赃款1000元,该4人平分赃款,各获得200多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电线价值1012元。

被告人曾某甲利用黄某甲提供的钥匙,于2013年8月底、9月份、10月份、11月初在本市渝中区瑞安工地库房内,利用被告人黄某甲提供的库房钥匙,多次将库房内短节电缆盗走,销赃后两人平分赃款,各分得500元、1700元、400元、1200元、300元等。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前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三、被告人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

四、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五、被告人曾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

六、被告人黄某甲、曾某甲、袁某甲、罗某甲、曾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害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西南分公司退赔剩余赃物折价款九千六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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