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重庆某通讯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8000元/月×11个月)。事实与理由:梁2014年5月1日被被告招用,从事手机销售工作,月工资8000元以上。但,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2月,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拒绝后,向被告提出离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被被告拒绝。2016年3月4日,原告无奈离开被告处,后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某通讯经营部辩称:原告与我是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手机款项由双方平分。原告本就在赛x商城从事手机销售业务,2013年初我方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时,经营者胡就已经与原告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款项对半分,被告支付原告返利(业务费)。2013年12月,因原告出货量大,被告与原告建立了固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每月与原告结账并由原告签字确认,之前一直是支付现金,2014年6月后是支付宝或银行转账支付。而且,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我方也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于2013年12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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