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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雪吴某秀等与重庆某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为实施渝北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市政府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简称渝北区政府)渝北府地[2013]35号请示,于2013年4月17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2012年度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524号)作出渝府地[2013]349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通知》。

李某全与重庆市某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为实施重庆市渝北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渝北府地[2010]331号、渝北府地[2010]345号请示,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12月21日,作出了渝府地[2010]1367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0]1372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

程某芬与重庆市某政府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林业行政管理纠纷

程某芬不服《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并提出案涉林地林权登记已征得下坝村一社社员同意,与下坝村二组无关,不需要经过下坝村二组的同意。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下坝村二组、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沙金村三组、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沙金村八组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陈某、田某、田某雪、吴某秀诉重庆市某政府、第三人渝北某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裁决案

2016年11月21日,陈某等四人以陈某、吴某秀是该拆迁房屋的继承人应当分别给予30平方米住房安置或按每人3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给予货币安置,田某、田某雪应分别按照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个自然间(各15平方米)与陈某、吴某秀合并安置为由,向渝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协调,渝北区政府受理后依法组织进行了协调,因协调未果,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渝北府协[2016]69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陈某等四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17年4月17日,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渝

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案

由于某公司没有竞得土地,某公司因污水厂安置工程的垫资款、质保金、前期垫资某息、土地拍卖溢价款分成、土地整治费等问题与某公司以及当地政府发生纠纷。2011年6月开始,某公司分别向某公司以及当地党委、重庆市委、市长信箱、国家信访局等各级部门反映巴南区政府在主持开发龙洲湾新区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政府不诚信、没有及时兑付土地拍卖溢价款分成等问题。2014年5月8日、同年6月12日、同年8月27日,某公司分别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复函,希望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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