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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信公司员工,利用职务套取手机85部

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丙利用职务之便,用本人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参加某公司销售的“289套餐”业务,套取手机42部,并利用其掌握的三个工号的用户名和密码,将上述手机绑定的电话号码的缴费信息改为“公话自动销账”,导致上述手机号码每月月底应缴纳的289元话费自动清零,以掩饰其套取手机的行为。被告人胡某丙将上述手机低价销赃或送予他人使用。经计算,被套取的42部手机价值合计74940元。同一时期,被告人易某甲也采取同样方式套取手机30部,价值合计56340元。被告人胡某丙、易某甲经共谋后,由被告

付某犯抢劫罪一案

2011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付某与古某、王某、敖某、刁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抢劫。当晚付某等人在重庆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寻找抢劫对象,当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付某和古某、王某、敖某、刁某等人在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码头河边,

重庆某贸易公司招标中向国有企业行贿案件

2007年9月,被告人章登文为了能够取得某公司(国有企业)南川80万吨氧化铝项目生产用水供水管网的建设权,在重庆市南川区注册成立重庆市南川区某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6月,该贸易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生产供水管网租赁协议,成功获得该公司生产供水管线的建设和租赁权。

中建二局曹某贪污罪一案

2014年2月,被告人曹某、冯某、聂某、叶某、李某、张某、罗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十六项目部会议室共谋利用负责监督审核项目部劳务支出的职务便利,伪造劳务人员考勤表和工程结算单,虚增用工人数和工时,套取国家工程款发放补贴。曹某、冯某、聂某制定了补贴发放标准,各被告人均表示同意。事后,经曹某与聂某商议,决定通过劳务承包方仁鼎公司套取工程款。随后,聂某指使乐山蓝山湾项目部办公室副主任杨某通过虚造考勤表、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资金。截止至2015年1月,曹某等人通过劳务承包方仁鼎公司多次骗取国家工程款共计88万

江某危险驾驶罪案

被告人江某于2016年2月21日20时许,与他人在重庆市江北区珠江太阳城附近的渝宗火锅店饮酒。酒后,江某驾驶小型客车塔载陈某某等三人从饮酒地出发,经黄花园大桥、长江大桥往南坪后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区双石街下穿道时被民警查获。为逃避检查,被告人江某拒不开车门并与同车的陈某某调换座位,在调换过程中,由于车辆排挡尚挂在前进档中且也未采取手制动措施,导致车辆与前方停放的警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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