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与廖某琪、於某才赠与房屋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涂某诉称,被告於某才与原告涂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14年底或2015年初,被告於某才在舞厅认识被告廖某琪后,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7月,被告於某才私自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为被告廖某琪全额出资945232元,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虎歇路XX号升伟中环广场XX幢XX号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廖某琪名下。原告涂某认为,被告於某才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财产赠与被告廖某琪的行为应属无效,严重损害原告涂某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廖某琪与被告於某才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廖某琪、於某才返还赠与的重庆市渝中区虎歇路XX号升伟中环广场XX幢XX号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廖某琪辩称,被告廖某琪与被告於某才系正当途径认识,被告於某才称自己离异未婚,愿意娶被告廖某琪。当被告廖某琪得知被告於某才有婚姻关系时,要求分手,被告於某才主动提出给予被告廖某琪经济补偿,遂全额出资购买案涉房屋一处,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廖某琪名下。被告廖某琪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被告廖某琪,购房款系被告於某才对被告廖某琪的经济和精神补偿,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於某才辩称,2014年底或2015年初,被告於某才在舞厅跳舞时认识被告廖某琪,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廖某琪知晓被告於某才已婚,让被告於某才离婚,并又哭又闹,被告於某才遂私自以夫妻共有的银行存款全额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原告涂某发现后,被告於某才承认了上述出轨行为。被告於某才同意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於某才以夫妻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为被告廖某琪购置并将所购置的重庆市渝中区虎歇路XX号升伟中环广场XX幢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于被告廖某琪名下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廖某琪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重庆市渝中区虎歇路XX号升伟中环广场XX幢XX号房屋及其所有权返还原告涂某。

案件受理费6626元,由被告廖某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涂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