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颜某劳动争议二审

上诉人: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诉称

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颜某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颜某工伤后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为其发放了工资、缴纳了社保,该部分钱应当从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扣除。

被上诉人:颜某(原审被告)辩称

颜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经过

2018年3月23日,颜某在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处工作时受伤。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颜某受伤为工伤。2018年11月16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颜某受伤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8年12月13日,颜某申诉至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与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支付: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06元/月×4个月=24424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06/月×9个月=54954元。2019年2月21日,仲裁委认定颜某系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其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本委不予处理。裁决:一、颜某与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颜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963.20元。三、驳回颜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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