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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遭受交通事故,属十级伤残,获赔181757.06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聂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81XXX号的小型客车(所有人系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黄某驾驶并搭乘伍某的渝CPY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伍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聂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的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议未果,故起诉来院。

周某安装空调高空坠落,认定工伤八级伤残,获赔133406.57元

原告周某诉称:2014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14年9月9日13时40分左右,原告在江津工作时,不慎从2米高空坠落,致使头颈部、腰椎多处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15年8月28日,原告伤情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刘某维修高压室因工受伤,获赔184782元生活护理费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系被告长征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1978年3月4日学工期间,原告刘某在一次维修高压室的工作中,因工受伤,被3万5千伏高压电击伤,导致右臂从肩关节处截肢,左手腕被高压电击穿,五指伸曲肌腱缺损,指感觉神经烧坏,左手部分功能丧失。

彭某与重庆某自然水回归公司机动车事故,获赔189968.86元

原告彭某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谢某驾驶被告重庆某自然水回归公司所有的渝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城大道从鱼洞往巴国城方向行驶至西城大道羊子岩隧道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原告彭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彭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

彭某机动车事故,获赔74979元

原告彭某诉称:2013年1月23日,朱某驾驶渝Bxxxxx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渝Axxxxx号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彭某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渝Bxxxxx号货车系被告朱某购买后挂靠在被告xx运输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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