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借条却败诉 借条签字需明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面签名具有何种法律意义,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或是见证人?不同的表述方式,不同的签名方式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自然也就有着不同的法律责任,并非一旦签名即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近日,彭水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仅在借条空白处签名,却未表明任何身份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5月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曾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曾某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注:以前借条票据作废,还款日期8月30日还清。借款人:李某2016.5.3。”被告李某东在借条的空白处签字捺印,原告曾某称李某东为借款人,被告李某东称其为见证人。2017年3月2日和2017年4月8日原告曾某分别向被告李某东出具了收条。该两份收条均载明:“今收到李某东代李某还欠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收款人:曾某。”

  借款后,被告李某未偿还借款,曾某遂起诉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东虽在借条上签字,但其签字的地方是空白处,只依据借条并不能认定被告李某东是借款人,原告曾某出具的两份收条均载明“李某东代李某还款”的字样,由此可以判断被告李某东并非本案的借款人,故对于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李某东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的不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或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时,应明确借条上签名的几种不同形式,在签名前注明其为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身份,否则,其签名的身份只能认定为见证人,也就没有法定清偿债务责任或其他责任。


(图文自网络,若侵删)

作者:何长江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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