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双方父母为其购房、装修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例一

岳父母出钱70万买房,登记在女婿名下后讨要借款

    余某、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余某的母亲毛某在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毛某又给了女婿黄某62万元用于购房。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黄某诉讼离婚,毛某和丈夫余某要求女儿女婿归还70万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儿向他们出具了70万元的借条,落款为:“借款人:余某 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释称,原本有一张借条但遗失了,这张借条是补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系赠与。双方争执不下,余某、毛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女婿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对方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儿、女婿,就将钱借给了被告用于买房,但被告在后来对其态度恶劣。2016年9月,黄某殴打了岳母导致她入院治疗。而女婿黄某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余某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黄某的父亲黄某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儿子、媳妇因购买房屋于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整。黄某康解释,这份《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对儿媳妇很认可,但儿子对我们双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妇比较讲理,她让我写这个我就写了,儿子对岳父母不好,人家当时给了钱给我儿子媳妇买房子,我认为儿子作为男子汉,借的钱应该还。”黄某还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钱购买的。

法院判决

    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买房,这笔钱系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某个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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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时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过先行向银行贷款取得绝大部分款项后再行支付给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案例二

 双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后男方父母向子女讨钱

    朱某与齐某于2013年10月结婚,二人准备购买房屋,总价76万元,于是向双方父母表明买房意愿,男方父亲朱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转款5万元,而齐某的父母也出钱63万元。房屋购买后登记为朱某和齐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齐某共同向齐某父母补借条称,借款63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购买房屋的部分房款。然而,朱某与齐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购两套房屋。 男方父亲朱某认为,当初的5万元系借款,于是将儿子朱某和儿媳齐某告到成都成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清借款5万元。 儿子朱某作为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儿媳齐某则辩称,公公所诉内容不实,这5万元是基于二被告刚结婚,原告作为男方父亲按照风俗赠送给子女的购房款,从未向她表示过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离婚前也从未要求过偿还。

法院判决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这笔钱是赠与

    庭审中,朱某主张因二被告共同购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请求借款,借款时均未向双方父母出具借条,后因二被告婚姻出现问题,遂在齐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条,但为挽回婚姻,未让齐某为自己父母补出具借条,而齐某则主张朱某父母出资帮助购房均为赠与款,其父母出资帮助购房均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5万元应当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判决书载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从借款事实分析,本案虽然能够确认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转款5万元,但是该转款本身在性质上无法自证是借款,还是赠与,抑或其他经济往来款项。

法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已将父母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赠与的子女,其源由在于,借贷相较于赠与更容易证明,借贷的立据惯例相较于赠与的被动接受更容易留存证据,而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亲缘关系亦决定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宜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此外,判决书还强调,本案中,涉案转款发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额相较于购房款不大,距离被告于2016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有两年多时间,期间原告并未就此向二人主张为借款性质,与被告朱某光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被告齐某父母补出具63万元借条明显不同,原告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上述款项为赠与性质更高。

律师分析

两份判决,判决结果迥异。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究竟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预防此类纠纷?
   首先这笔钱应当推定为赠与,因为父母给子女出资,相当于对子女家庭的祝福、帮助。在推定为赠与的情况下,父母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性质,如果不能完成举证,就只能视为赠与。可以列举的证据不一定是借条,还可以是转账时的备注。
   父母给自己买东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父母给子女买的东西一定就是赠与,不能用亲情代替法律思维。从法律上讲,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财产是个人所有。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这笔钱是怎么取得的,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主张是赠与的一方也要举证证明这笔钱是赠与的,而且不能只用传统观念当证据。
   如果买房则全额出资然后将房屋写到自己孩子一个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办法。但现实中可能没法实现,那么父母可以书面明确表示这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的话又是赠与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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