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自垫几百万揽下建设工程,工程款竟打了水漂? 真实案例告诉你承包工程这些问题千万要注意!

建筑行业向来受资本青睐,拿下一个工程,动辄几百上千万收益。但是,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里面弯弯绕绕你真的弄清楚了吗?签下的施工合同真的有效吗?

近日我所鄢雨律师、何伦律师代理被告的贵州“养生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原告“包工头”自掏腰包几百万垫付工程,诉讼请求却被全被驳回。我们是如何赢下这场官司的?真实案例剖析,建设工程纠纷,这些问题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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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涉案工程是贵州省龙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从政府承包的开发项目,2018年8月29日,龙x公司与国x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一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国x分公司进行建设。原告吴某是贵州一位“包工头”,应被告国x分公司的邀请自筹启动资金并全额垫资施工“龙潭山养生谷建设项目”玻璃滑道、孔桩、道路等工程,并于2018年8月30日与共同被告国x分公司养生谷项目经理杨某(我所当事人)签订了《人工挖孔桩专业分项施工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由吴某先垫资施工,国x分公司养生谷项目部所有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垫资1500万元的工程量后,支付吴某垫资工程量的90%工程款。该工程于2018年8月30日开工,至今未完工。吴某自称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7826010.87元,并声称国x分公司应于2018年12月5日支付自己7826010.87元中的90%工程价款,但至今国x公司分文未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签订的《分项施工合同》,国安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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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国x公司及国x分公司对原告吴某提交的《分项施工合同》提出异议,辩称合同是杨某与吴某签订,公司不知情,且合同中加盖的不是国x分公司的印章,该行为是个人之间发包工程项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所当事人杨某则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证明自己是受国x分公司委托办理涉案工程相关事宜,项目部的印章是国x分公司交给自己使用,在本次施工过程中的行为,仅是代表国x公司的履职行为,且并未分享工程利益。

另外,国x分公司辩诉称吴某主张的支付7826010.87元90%工程价款也是缺少事实依据的,一是吴某所承接的只是人工挖孔工程,按照工程款预估,即使完成所涉项目工程,预估价款应为3591405.47元;二是吴某提供《建筑工程预(结)算表》证明7826010.87工程价款,但目前该工程并未全部完工,也未进行工程结算,不可能有工程结算表,且吴某所承包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三是依据吴某提供的《分项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三条约定,原告吴某必须垫资到工程项目所有施工单位完成垫资1500万元的工程量后,国x分公司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因工程未审计,无法核实工程的垫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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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吴某与杨某签订的《分项施工合同》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国x分公司的行为;二是吴某主张的7826010.87元工程款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杨某签订的《分项施工合同》虽然没有加高国x分公司公章,但是国x分公司承接工程后,为建设需要成立临时的项目经理合情合理,且该合同上加盖了国x分公司项目部印章,因此有理由相信杨某的行为是代表国x分公司的履职行为。但是吴某并不是国x公司员工,作为自然人并没有施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故吴某与杨某签订的《分项施工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需解除

另虽然审判过程中被告方对于吴某的施工事实都表示认同,但是对吴某主张的7826010.87元结算工程款都表示异议。该项目目前尚未完工,吴某提供的建筑工程预(结)算表无法证明该价款系结算价款而非预算,同时吴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预(结)算表出处。综上所述,吴某诉请工程价款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5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吴某承担。至于吴某已施工工程由谁承担支付责任,法院并未作出评价。

 

 

那么我们到底是如何赢下这场官司的呢?

1、厘清诉讼思路,证明杨某乃履职行为

被告国x分公司、国x公司均对我所当事人的履职行为表示否认,试图把杨某和吴某签订《分项施工合同》的行为定性为个人行为,公司无责任。我所鄢律师、何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团队讨论确定诉讼思路:①杨某具有国x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直接证明杨某与国x分公司不是挂靠关系②国x分公司声称项目经理部公章系杨某私刻,对方无事实证据加以证明③该项目杨某并没有资本投入,也未分享工程利润,足以印证杨某的行为仅为履职行为

2、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系违法转包

在本案中,国x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吴某,本来就是违法的转包行为,且吴某并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故吴某签下的《分项施工合同》自始都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3、对方律师不专业,诉讼请求错误

原告方律师诉讼请求直接结算7826010.87元工程价款,吴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价款系结算款而非预算,且事实上该工程并没有进行结算,吴某应先申请进行工程结算,再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当然,吴某最大的问题,还是其承包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就算申请工程结算也会不会达到吴某主张的金额。2000年始,建筑行业的暴利时代已过去了,进入微利时代了,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想要从建设工程获益,自身硬实力才是关键。


 

普法课堂:工程结算的意义

一审虽然已经宣判,但是该案件还在上诉期,所以事情还未定论。就本案件,小编给大家说说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有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双方约定结算等方式,但无论是那种结算方式,都需有双方表示确认的结算单或其他能证明双方确认意向的书面资料,切莫口头约定。本案吴某的败诉,主要在于工程并没有结算就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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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示例)

本案律师介绍


鄢雨 首席律师 | 多年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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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领域

个人简历:

现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网络案件部总负责人、专职律师,重庆电台《今日说法》栏目嘉宾;重庆律师协会建立的重庆市涉外律师人才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入选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业务领域(第一批仅入选18名律师)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领域(第一批仅入选71名律师)。

主要代理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精确分析案件,理论功底扎实,能够抓住问题实质,快速高效解决问题。大量亲办案例,丰富实战经验,能灵活应运法律及经验,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化解纠纷。



何伦 律师 | 多年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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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管控等非诉业务

个人简介:

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服务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国土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中冶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国有大型企业、知名民营企业。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超过260件,审查修改企业、政府日常文件资料逾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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